美國重要判例中文整理
72 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知名判例,依主題分類,附英文原名、正式引註、一句話重點與判例現況(是否已被推翻)。點進去可以看判決全文,以及後續引用、推翻或質疑它的判決。
憲政與權力分立
-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Marbury v. Madison (1803)
確立聯邦法院有權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(司法審查),是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起點。 -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 McCulloch v. Maryland (1819)
國會享有憲法未明文列舉的「默示權力」,可以設立國家銀行;州不得對聯邦機構課稅。 - 德雷德・史考特訴桑福德案 Dred Scott v. Sandford (1857)
判定非裔美國人不是美國公民,國會也無權禁止在聯邦領地蓄奴,被視為最高法院史上最糟的判決之一。 - 楊斯敦鋼鐵公司訴索耶案 Youngstown Sheet & Tube Co. v. Sawyer (1952)
總統在沒有國會授權下接管民間鋼鐵廠違憲;Jackson 大法官協同意見提出判斷總統權限的三分法,至今常被引用。 - 美國訴尼克森案 United States v. Nixon (1974)
總統的行政特權不是絕對的,必須依刑事程序的傳票交出水門案錄音帶。 - 哈姆迪訴倫斯斐案 Hamdi v. Rumsfeld (2004)
被以「敵方戰鬥人員」拘禁的美國公民,依正當程序有權在中立的決策者前對拘禁提出異議。 - 布邁丁訴布希案 Boumediene v. Bush (2008)
關塔那摩灣被拘禁者享有憲法上的人身保護令(habeas corpus)權利。 - 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案 District of Columbia v. Heller (2008)
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枝自衛的權利,與是否參加民兵無關。 - 川普訴夏威夷州案 Trump v. Hawaii (2018)
維持川普政府限制特定國家人民入境的總統公告(俗稱旅行禁令)。 - 紐約州步槍與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 New York State Rifle & Pistol Association, Inc. v. Bruen (2022)
第二修正案保障在公共場所攜帶手槍自衛的權利;槍械管制必須符合美國的歷史傳統。 - 川普訴美國案 Trump v. United States (2024)
總統行使憲法核心權力的行為享有絕對的刑事豁免;其他官方行為至少推定享有豁免;非官方行為不享豁免。
言論、新聞與宗教自由
- 申克訴美國案 Schenck v. United States (1919)
提出言論自由的「明顯而立即的危險」標準,維持對散發反徵兵傳單者的定罪。 - 恩格爾訴維塔萊案 Engel v. Vitale (1962)
公立學校由官方帶領禱告,違反憲法禁止設立國教的條款。 - 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 New York Times Co. v. Sullivan (1964)
公職人員控告誹謗,必須證明被告出於「真實惡意」(明知不實或輕率忽視真偽)。 - 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 Brandenburg v. Ohio (1969)
鼓吹暴力的言論,只有在意圖煽動且可能引發「立即的不法行為」時才可處罰。 - 廷克訴德梅因學區案 Tinker v.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(1969)
學生在校配戴黑臂章表達反戰立場,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;學生在校門口並不失去言論自由。 - 五角大廈文件案(紐約時報訴美國案) New York Times Co. v. United States (1971)
政府要事前禁止媒體刊登新聞,必須負極重的舉證責任;本案拒絕禁止刊登五角大廈文件。 - 萊蒙訴庫茲曼案 Lemon v. Kurtzman (1971) 已被推翻
提出判斷政教分離的三叉檢驗(萊蒙檢驗)。 - 米勒訴加州案 Miller v. California (1973)
提出判斷猥褻內容的三要件(米勒測試),猥褻內容不受言論自由保障。 - 德州訴詹森案 Texas v. Johnson (1989)
焚燒國旗屬於受憲法保護的象徵性言論。 - 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 Citizens United v.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(2010)
政府不得限制公司、工會為選舉所做的獨立政治支出,這類支出受言論自由保障。 - 甘迺迪訴布雷默頓學區案 Kennedy v. Bremerton School District (2022)
公立高中美式足球教練在賽後於球場上的個人禱告,受宗教自由與言論自由保障。
平等保護與民權
- 益和訴霍普金斯案 Yick Wo v. Hopkins (1886)
舊金山洗衣店條例表面中立,但實際上專門用來歧視華人業者,違反平等保護。法律即使文字中立,歧視性的執行也違憲。 - 普萊西訴佛格森案 Plessy v. Ferguson (1896) 已被推翻
認定「隔離但平等」的種族隔離措施合憲。 - 美國訴黃金德案 United States v. Wong Kim Ark (1898)
在美國出生的華裔子女,依憲法第十四修正案,出生即為美國公民(出生地主義)。 - 是松訴美國案 Korematsu v. United States (1945) 已被推翻
維持二戰期間強制遷移日裔美國人的命令。 - 布朗訴教育局案 Brown v. Board of Education (1954)
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。 - 亞特蘭大之心汽車旅館訴美國案 Heart of Atlanta Motel, Inc. v. United States (1965)
1964 年民權法禁止旅館等公共場所種族歧視,國會可依商業條款立法,合憲。 - 洛文訴維吉尼亞州案 Loving v. Virginia (1967)
禁止跨種族通婚的州法違反平等保護與正當程序。 - 劉訴尼科爾斯案 Lau v. Nichols (1974)
舊金山學區未對不諳英語的華裔學生提供語言協助,違反 1964 年民權法第六章。 - 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. Bakke (1978)
大學入學不得採用種族配額,但可以將種族列為考量因素之一。 - 巴特森訴肯塔基州案 Batson v. Kentucky (1986)
檢察官不得基於種族對陪審員行使無因迴避,否則違反平等保護。 - 格魯特訴博林格案 Grutter v. Bollinger (2003)
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在個別審查中將種族列為考量因素之一,合憲。 - 博斯托克訴克萊頓郡案 Bostock v. Clayton County (2020)
雇主因員工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解僱,屬於 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禁止的性別歧視。 - 學生公平入學組織訴哈佛大學案 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, Inc. v.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 (2023)
哈佛大學與北卡羅萊納大學在入學審查中考量種族,違反平等保護條款。
隱私、家庭與身體自主
- 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 Griswold v. Connecticut (1965)
禁止已婚夫妻使用避孕器材的州法違憲,承認憲法保障婚姻隱私。 - 羅訴韋德案 Roe v. Wade (1973) 已被推翻
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包含婦女決定墮胎的權利,並以懷孕三期劃分州可管制的範圍。 - 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. Casey (1992) 已被推翻
維持 Roe 的核心見解,但改以「不當負擔」標準審查墮胎管制。 - 勞倫斯訴德州案 Lawrence v. Texas (2003)
以刑罰處罰成年人合意的同性性行為違憲,並推翻 1986 年 Bowers v. Hardwick。 - 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 Obergefell v. Hodges (2015)
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受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,各州必須允許並承認同性婚姻。 - 多布斯訴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案 Dobbs v. Jackson Women's Health Organization (2022)
憲法並未保障墮胎權,推翻 Roe 與 Casey,將墮胎管制交回各州決定。
刑事程序
- 馬普訴俄亥俄州案 Mapp v. Ohio (1961)
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州法院使用,證據排除法則適用於各州。 - 吉迪恩訴溫萊特案 Gideon v. Wainwright (1963)
州刑事被告請不起律師時,有權由政府指派辯護人。 - 布雷迪訴馬里蘭州案 Brady v. Maryland (1963)
檢方隱匿對被告有利且重要的證據,違反正當程序(Brady 揭露義務)。 -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Miranda v. Arizona (1966)
警方羈押偵訊前,必須告知緘默權、律師在場權等權利(米蘭達警告),否則自白不得作為證據。 - 卡茨訴美國案 Katz v. United States (1967)
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的是人的「合理隱私期待」,竊聽公共電話亭也需要令狀。 - 特里訴俄亥俄州案 Terry v. Ohio (1968)
警察有合理懷疑時,可以短暫攔停並對外衣拍搜武器(Terry 攔停)。 - 佛曼訴喬治亞州案 Furman v. Georgia (1972)
當時各州恣意、不一致的死刑適用方式違反憲法第八修正案,全國死刑因此暫停。 - 格雷格訴喬治亞州案 Gregg v. Georgia (1976)
死刑本身並不違反第八修正案;設有適當程序保障的死刑制度合憲。 - 史崔克蘭訴華盛頓案 Strickland v. Washington (1984)
判斷辯護律師是否「無效協助」的兩階段標準:表現不合理,且有合理可能影響審判結果。 - 萊利訴加州案 Riley v. California (2014)
警方逮捕時搜索被逮捕者手機內的資料,原則上必須取得令狀。 - 卡本特訴美國案 Carpenter v. United States (2018)
政府調取手機基地台位置紀錄屬於搜索,原則上需要令狀。
選舉與政治
- 貝克訴卡爾案 Baker v. Carr (1962)
選區劃分不公的爭議不是「政治問題」,法院可以審理。 - 巴克利訴瓦萊奧案 Buckley v. Valeo (1976)
競選捐款的限制合憲,但競選支出的限制違反言論自由。 - 布希訴高爾案 Bush v. Gore (2000)
佛州最高法院下令的重新計票標準不一,違反平等保護,2000 年總統大選的重新計票因此終止。 - 謝爾比郡訴霍爾德案 Shelby County v. Holder (2013)
投票權法決定哪些州須事先審查選舉規則的公式(第 4 條(b)款)已經過時,違憲。
民事訴訟、證據與行政法
- 伊利鐵路公司訴湯普金斯案 Erie Railroad Co. v. Tompkins (1938)
聯邦法院審理異籍管轄案件時,必須適用州的實體法(包括州的判例法),推翻 Swift v. Tyson。 - 馬修斯訴艾德里奇案 Mathews v. Eldridge (1976)
判斷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的三要素衡量標準。 - 雪佛龍訴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 Chevron U.S.A. Inc. v.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, Inc. (1984) 已被推翻
法律規定不明確時,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的合理解釋(Chevron 尊重原則)。 - 道伯特訴梅里爾道製藥案 Daubert v.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, Inc. (1993)
法官依聯邦證據規則第 702 條,對科學鑑定證據的可靠性負「守門人」責任。 - 貝爾大西洋公司訴特朗布利案 Bell Atlantic Corp. v. Twombly (2007)
起訴狀必須陳述足以讓請求「合理可信」(plausible)的事實,揚棄 Conley v. Gibson 的寬鬆標準。 - 阿什克羅夫特訴伊克巴爾案 Ashcroft v. Iqbal (2009)
Twombly 的「合理可信」起訴標準適用於所有民事訴訟;是美國判決最常引用的判例之一。 - 愛麗絲公司訴 CLS 銀行案 Alice Corp. v. CLS Bank International (2014)
抽象概念加上一般電腦的實施,不具專利適格性;提出判斷專利適格性的兩步驟架構。 - 洛珀・布萊特企業訴雷蒙多案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. Raimondo (2024)
推翻 Chevron 尊重原則:法院必須自行判斷法律的最佳解釋,不得僅因法律模糊就尊重行政機關。
商業條款與經濟管制
- 吉本斯訴奧格登案 Gibbons v. Ogden (1824)
州際航運屬於國會依商業條款可以規範的「州際商業」。 - 洛克納訴紐約州案 Lochner v. New York (1905)
以「契約自由」為由,宣告限制麵包店工時的州法違憲,開啟所謂的洛克納時代。 - 西岸旅館訴派瑞許案 West Coast Hotel Co. v. Parrish (1937)
州的最低工資法合憲,推翻 Adkins v. Children's Hospital,結束洛克納時代。 - 威卡德訴費爾本案 Wickard v. Filburn (1942)
農民自種自用的小麥,累積起來會影響州際市場,國會仍可依商業條款規範。 - 美國訴洛佩茲案 United States v. Lopez (1995)
禁止在校區附近持槍的聯邦法律超出商業條款的範圍,違憲;數十年來首次限縮國會的商業條款權力。 - 岡薩雷斯訴賴希案 Gonzales v. Raich (2005)
即使州法允許自種自用醫療大麻,國會仍可依商業條款禁止。 - 凱洛訴新倫敦市案 Kelo v. City of New London (2005)
為了經濟發展計畫徵收私人土地,屬於憲法容許的「公共使用」。 - 全國獨立企業聯合會訴西貝利厄斯案(歐巴馬健保案)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. Sebelius (2012)
歐巴馬健保的個人強制納保規定,可依國會的課稅權而合憲;但以撤回全部補助強迫各州擴大聯邦醫療補助,違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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